在《意见稿》第二十三条中提出,“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可供播出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和其他境外电视节目,不得超过该类别可供播出节目总量的30%”。对于总量控制的设定,意在保护国内视听产业的发展空间,并且减少文化安全风险。
同时,在《意见稿》中,对播出境外视听节目的单位提出了较高的资质和播放要求。例如,要求“依法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且许可项目含有相应业务类别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可以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直播方式引进的境外视听节目进行同步转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信息网络直播境外视听节目。”
对于境外视听节目的引入,要求在保持良好、健康的产业形态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扩大文化产业对外开放,才是促进和繁荣文化交流,刺激我国视听产业迈步前进的重要推手。
为了维护文化安全,《意见稿》提出了许多重要且必要的规制。但在下一步的修改中,仍需要进一步遵照市场规律,拓宽节目渠道,促进行业多元化和繁荣发展。在放宽市场准入方面,对于多数境外视听节目而言,多数为一般性题材(例如体育赛事、直播等),应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减少资质要求,让更多优秀作品流入我国。在充分的市场竞争中,促进我国视听产业更上一层楼。
同时,应当尊重行业的发展规律,努力对线上线下的播出平台一视同仁,不断促进国内外文化产业的发展,丰富文化产品的供给。这不仅有利于市场的公平发展,更加保证了优秀文化产品的供给。在管理过程中,可以实行备案制管理方式,强调企业责任和事中事后监管,这更加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和我国目前简政放权,提高市场活力的总体要求。